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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?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7-02-24

 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,其行为如何定性,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。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,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到底构成那个罪呢?且看下文分析。

  一、案情

  被告人王某在C市火车站地摊以60元购买名为“常某、邬某某、龙某某”三张身份证后,于2013年11月6日上午,以C市常某的身份证在南阳市邮政储蓄所办理了银行卡;以W市邬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。11月6日下午14时许,王某在N市建设银行要求以常某的身份证再次办理银行卡时,被银行工作人员举报后抓获。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一张农行卡、一张工商银行卡及常某、邬某某、龙某某的身份证。经查,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没有常某的个人信息。

  二、本案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

  本案中,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使用过办好的信用卡参与其他的犯罪活动。王某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,主要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,其行为虽然和“冒用他人信用卡”相似,但并没有使用信用卡取现金或者消费,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,故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
  三、加强法制意识、切实防范涉及信用卡的两种犯罪

  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,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,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,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,它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。随着人们对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,涉及信用卡的犯罪也越来越多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信用卡的案件主要是信用卡诈骗罪,其中大部分是持卡人恶意透支,到期未能还款而产生案件。部分持卡人由于轻视,过期未能还款,经银行催告,仍不以为然,认为使用信用卡贷款、消费和普通银行贷款一样,最多是承担民事责任,不会构成犯罪。这些案件的裁判提醒社会公众深化对信用卡的认识,办卡时注意合同约定事项,从而减少这类刑事案件的发生。而本案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主要是对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,目前尚比较少见。但通过判决,要提醒国家金融机构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材料的审查,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