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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伪造转账截图骗取店铺财物,构成诈骗罪被判刑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7-02-28

  近日,石景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赵某人民币一千二百元,退赔孙某人民币一万三千元,退赔顺义区某造型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,退赔张甲人民币二百元。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服装十四件,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赵某。

  据了解,2016年4月至5月期间,被告人张某利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、虚构已转账的事实,骗取多家店铺财物:

  一、2016年4月,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赵某经营的店铺内,利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,虚构了向赵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,骗取赵某人民币1200元现金以及服装、包等商品。

  二、2016年5月,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孙某经营的店铺内及某商场等地,利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,虚构向孙某转账人民币共计52000元的事实,后共骗取孙某人民币13000元现金以及鞋、包等商品。同年5月,被告人张某采取同样方式欲再骗取孙某人民币1万余元但未得逞。

  三、2016年5月,被告人张某在某造型店内,利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,虚构了向店内员工方某转账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,在该店办理了人民币6000元面额的会员卡并消费卡内金额人民币3500元。

  四、2016年5月,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张甲经营的店铺内,利用伪造的支付宝账户转账截图,虚构了向张甲转账人民币2400元的事实,骗取张甲人民币200元现金以及服装、鞋等商品。另查,2016年5月被害人赵某将被告人张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。公安机关起获赵某被骗服装14件,现扣押于公安机关。

  法院审理

 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在第二起部分犯罪事实中,被告人张某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,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;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