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瘾君子运输自用毒品获刑15年

来源:网络  作者:未知  时间:2017-03-09

  2015年4月5日,被告人辛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,结识了一名名为“红”的朋友。在接触中了解到,“红”有毒品出售。辛某某想到自己很快便到海南打工,考虑到本地毒品价格比海南低,便萌生了向“红”购买毒品,带过海南自己吸食的念头。

  4月6日17时许,辛某某以4950元的价格向 “红”购得一包“麻古”和一包冰毒。随后,辛某某返回家中,将所购买的毒品分装为小包和大包,并将大包毒品与其衣服一同装进一个红色塑料袋中。当日18时许,辛某某携带红色塑料袋(内装毒品)来到辛某乙家中,要求乘坐辛某乙的小车一同前往海南,并表示需将一些物品放在其车上。征得辛某乙同意后,辛某某将红色塑料袋放在辛某乙小车后挡风玻璃处的储物架上。

  4月7日9时许,辛某某在雷州市龙门镇的湛徐高速入口处搭乘辛某甲驾驶的小车,与辛某甲、辛某乙等人一同前往海口市。当日11时许,当辛某甲驾驶小车到达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码头时,辛某某被民警查获。经检验,辛某某被扣押的物品共净重214.18克,均检验出毒品成分。

  法院判决:

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非法运输毒品214.18克,数量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。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。

  律师说法:

  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,明知是毒品而采取携带、邮寄、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,为他人运送毒品的非法行为。辛某某运输毒品虽以自己吸食为目的,但其运输数量较大又利用不知情的辛某乙,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;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辛某某运输的冰毒就是甲基苯丙胺,数量已达较大,构成犯罪。